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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以下简称星级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程序,经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确定相关科技服务机构星级并予以公示的一项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规范》(T/TFDS 001-2021)《科技服务机构评价导则》(T/TMAC 009.F-2019)《科技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规范》(T/TMAC 014.F-2019)《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导则》(T/TMAC 021.F-2020)等十余项涉及科技服务业的团体标准,有利于科技服务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技服务机构的评价
(一)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专业化技术公共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和计量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和专业化设计服务等机构。
(二)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法律及相关服务等机构。
(三)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信息传
输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机构。

(四)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货币金融科技服务、资本投资科技服务、保险科技服务、其他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
(五)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机构。包括:科普服务、科技出版服务、科技教育服务等机构。
(六)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技管理服务、科技咨询与调查服务、职业中介科技服务、其他综合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开展星级评价是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标国际一流服务机构的具体举措,其目的是促进服务优化升级,培育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科技服务机构的竞争力。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自愿参加、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评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参与的相关主体包括

(一)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中技协),组织开展星级评价工作,发布星级评价结果;
(二)参评机构,本办法第三条所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受理申请、实施评价、出具报告。

第七条 参评机构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机构类型;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二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三)机构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

第二章 星级评价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模型

第八条 星级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结果为一至五星,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表 1,必要时可对每个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星级。
表 1:星级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

等级 计分标准 释义
下限
(含) 上限
(含) 信用状况 人才队伍 经济状况 服务能力

5 星
90
100
*****
很强,稳定 效益显著, 支付能力强
*****

4 星
80
89
****
强,稳定 效益稳定, 支付能力较强
****

3 星
70
79
***
较强 效益和支付能力尚可
***

2 星
60
69
**
一般 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
**
1 星 59 以下 * 较低,不稳定 效益和支付能力较弱 *

第九条 评价标准由市场能力、专业化能力、成长性和社会影响力四大类指标构成,评价主要依据参评机构申报的资料,结合外部采集的客观数据,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专业化服务等相关要素。
第十条 本办法对参评 3 星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提出基
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 3 星及以上科技服务机构
(一)近三年因恶意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上年度工商年审有异常信息;

(三)因服务(产品)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一年;

(四)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未满一年;

(五)近三年有拖欠职工工资;

(六)近三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

第十一条 评价模型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中技协组织专家及评价机构,结合行业、领域、区域特点制订,并在测试结果合理、可行基础上加以确认、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中技协是开展星级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面向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价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全国科技服务业星级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二) 组建中技协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中技协、评价机构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三) 颁布星级评价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 定期公示星级评价结果,发布全国科技服务业星级服务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具体推进全国科技服务业星级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审定星级评价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三)审定星级评价体系、评价程序等;

(四)监督星级评价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评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全国科技服务业星级服务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组织编制全国科技服务业星级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 组织编制星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三) 组织星级评价工作的宣贯、培训与具体实施;

(四) 将评价结果在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备案,建立

并维护参评机构档案,设立行业服务榜单;

(五)负责星级评价证书和牌匾的统一制作与管理,并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六)向评委会报告全国科技服务业星级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接受评委会的领导。
第四章 星级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对首次申请参加星级评价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序
(见图 1)进行;对继续参加星级评价的机构,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年度复查”开始。

图 1

第十六条 报名 申请参评机构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评级后,访问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信息港 www.ctm.org.cn,进入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www.kjfwpj.org.cn),按要求填写《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申报书》并勾选在平台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在

线报名。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形式审查 由参评机构勾选的评价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向参评机构发送通过或补充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提交材料及付费 参评机构在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在线正式提交《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各一份分别寄送评委会和相应的评价机构。参评机构应与评价机构签署合同并付费。

第十九条 评价 评委会办公室协调评价机构组织对参评机构开展评价,评价工作由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两部分构成。机构评价是根据预先制定的评价标准和模型进行评价打分,专家评价是从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专家库抽选不少于 5 位专家进行评价打分。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对组织评价的结果按要求出具评价报告,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两部分得分在报告中权重各占50%,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签字盖章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打分结果,对参评机构的服务星级给出建议,报评委会并在科技服务星级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技术市场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

第二十二条 终审 评委会办公室对公示结果及反馈意见报评委会,评委会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最终确定参评机构的服务星级,并签署《××××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备案 评价结束后 7 日内,将评价结果上传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证推介 星级评价结果统一称为“科技服务
(星)级机构”,向参评机构颁发由中技协制作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评价结果在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国技术市场科技新品抖音号等进行宣传,同时通过中国科技网、中国网、央视频等网络新媒体宣传。中技协还将建议有关部门把评价结果作为招标采购、融资贷款、表彰奖励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复审 服务星级的有效期为 3 年,自发证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需进行 2 次年度复审,复审需提前 3 个月通过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提交《科技服务机构星级评价年度复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年度复审合格者继续享有原服务星级,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服务星级,撤销其证书和牌匾。若要取得服务星级,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复审备案公示 年度复审结果在7日内上传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重新申报 为维持服务星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在有效期满后希望继续参评者,应提前 3 个月重新在科技服务评价公共平台提出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星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中技协负责。中技协通过专用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参评过程中或取得服务星级证明后,如发现参评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评委会将根据情节轻重, 降低或取消其服务星级,相应撤换或撤销证书、牌匾,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参评机构在取得服务星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会将在向社会通报,并根据本办法及时撤销该机构的现有服务星级,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第三十一条 在服务星级证书的有效期内,相关机构如发生
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服务星级的复评。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机构建立档案。对参评机

构在经营活动中的所有诚信记录,均纳入该机构的档案。中技协将结合行业发展需要,推出机构服务榜单。
第三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公开收费标准,规范财务管理。向每家单位收取的费用包括:评价报告、审查、专家评定、证牌工本、年度复审费及宣传推广服务等。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收费金额不与被评价机构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
第六章 工作自律

第三十四条 星级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政府、会员、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公正性,保证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三)对参评机构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严格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国家法律、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方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四)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牌匾等,由中技协统一

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技协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颁发及使用;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牌匾等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
(一)法律法规许可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印制在产品(服务)名牌、产品包装、产品(服务) 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

(四)向金融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展示;

(五)其它需要使用服务星级标识、证书的场景。

第三十六条 参评机构将在中技协组织的品牌推荐、奖励申报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中技协积极向政府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国际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推荐、宣传星级评价结果;积极为参评机构争取市场拓展、信贷优惠等方面的相关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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